患者注射青霉素不做试验致死 医疗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9 06:44:15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农村卫生所因注射青霉素未做皮试致病人死亡,被判决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万多元。

  2003年1月8日,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梁庄村50多岁农民高某到本村卫生所看感冒,卫生所为高某实施青霉素、双黄连静脉滴注,并采取滴眼法对患者高某进行青霉素过敏试验。

  1月10日晚上7时,高某再次到该诊所治疗,值班医生华锋根据高某1月8日的用药情况,在没有做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又给高某注射了青霉素,高某回家后于当晚9时许死亡。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认为卫生所应承担全部责任,提出上诉。经过审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网·许凤梅 柳秀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