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婚前财产 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7 07:24: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谈
论文提要: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婚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近几年我国离婚(lihun)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况,独生子女的草率结婚离婚(lihun)问题也已经凸现出来,目前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律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已逐渐不能调整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故本文拟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综合运用推理、分析比较、历史考查及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以让未成年人作为父母离婚的主动参与者而非被动接受者这一崭新视角,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首先对我国近几年的离婚数据进行了分析推理,揭示出我国离婚问题的现状,并大胆预言由于已进入独生子女婚期,加之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两性观念的变化等其他因素导致我国离婚高峰期即将到来。其次比较分析了西方社会对婚姻家庭动荡的审视及我国离婚立法的历史沿革、指导思想,之后从保护未成年人、维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充分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立足于制度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在家庭关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离婚率这个评估婚姻和谐的重要指标来看,其不断攀升的趋势已经持续了20多年,而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两性观念变化,,还将有加剧的态势。
2001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订案根据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但时隔六年,在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独生子女的婚姻问题也已突现出来。本文拟从保护未成年人、维系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我国离婚问题的现状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字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我国离婚总量已经达到133.1万对,与1978年离婚总量28.5万对相比,25年后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04.6万对,其增长率高达367%。而近几年随着独生子女进入婚期,离婚出现了婚期段、低龄化和再结再离的特点。仅以北京市为例,,。经过统计和调查,发现共有140对夫妻在结婚7年内分手,比例达46%。而在这140对离婚的夫妻中,又有27对是结婚第三年离婚的,位居第一。,去年全北京共有24952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结婚7年内离婚的占40.2%,其中,结婚3年就分手的达2259对,排名第一。

登记日期存续时间离婚数量排名
2004年3年2259对
2005年2年1878对2
2003年4年1538对3
2001年6年1185对4
2002年5年1102对5

2000年7年1100对6

970对
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

52对
结婚不到1个月就宣告终结

2天
最短的婚姻关系仅维持2天

11对
在“百年一遇的吉利日”—2006年6月6日结婚的,有11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其中最短的婚姻只维持23天。

笔者以为这样的统计结果表明,由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两性观念变化,,对离婚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问题显现。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正是由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刚实施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于结、离婚的条件要求上过于简单,导致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过于随意,不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结婚草率离婚。随着“80后”的独生子女进入婚期,2006年因为闰七月有中外四个情人节而出现了结婚高峰期,2007年又因是“金猪年”而出现了生育高峰期,可以预见头脑发热的“独一代”的离婚高峰期亦将为期不远。随之而来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都将成为破坏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西方社会对婚姻家庭动荡的审视
美国推行新的契约婚姻法律
为了控制离婚率不断上升所造成的诸多问题,美国许多州均颁布实施了一项对离婚具有约束力的新婚姻法案,其宗旨是推行一种新的契约婚姻形式。新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存在诸如通奸、遗弃、家庭暴力、犯罪等过错情况,另一方才可提出离婚。
之前美国确立的是“无过错离婚”的离婚原则。根据无过错离婚法,婚姻关系破裂即可离婚,不管配偶是否同意,也无须列出对方的种种不足之处,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均无责任。这种婚姻原则确立之后,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大量的家庭轻易解体。据统计资料,1970年至1997年的28年间,美国离婚率上升了34%,离婚者每年增加约120万对。第一次结婚就以离婚收场的比例高达40%。美国经过20多年的实践发现“离婚解放”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美好,高离婚率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社会不稳定、人们对婚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出现了大量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自1998年开始,美国20个州已准备修改离婚条款。路易斯安那州和亚利桑那州走在了最前面,成为最早修订“无过错离婚”法律,推行契约婚姻形式的州】新的契约婚姻法则规定,夫妻双方从提出离婚申请到正式离婚要经过2年时间,即便是分居,也至少分居2年才可以离婚。与以往离婚法不同的是,契约婚姻法案不再以惩罚的方式对待离婚,也并非一概反对离婚,而是采用正面鼓励的做法强化婚姻纽带,从而使离婚不再容易。
德国婚姻法的改革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西方经济的复苏、家庭结构发生着巨大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与之相适应,各国相继对离婚法进行了改革。德国顺应了这一世界观发展的潮流,也着手对离婚法进行修改,但德国又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观念上,受宗教观念影响较深,一方面希望不幸的婚姻终将离异,另一方面大多数人认为婚姻是终生的结合;在婚姻状况上,“主妇婚”大量存在,即已婚妇女就业人数不多,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一部分已婚妇女,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离婚所带来的后果会使这部分妇女生活贫困化。这种法律与宗教文化之间,社会现实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矛盾,使得德国离婚法改革处于两难选择境地。其中一大特色为:仍有禁止离婚的条款。当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有特殊必要时或当离婚会给配偶一方带来极大困难时,即使婚姻破裂也不允许离婚。这是对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婚姻破裂中的弱者所必须的,也体现了离婚制度化的特征。并且德国在近年来对家庭法的修改当中,越来越重视贯彻一条原则,即“有利于子女幸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