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发布时间:2020-12-04 01:45:15


  1、级别管辖

。、中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其次,公民、,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