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护

发布时间:2019-08-28 04:44:15


  浅谈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设定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知情身、财产及其耸合法树碑立传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性质

  对于监护权性质的讨论,意在明确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原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二为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权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谭以学生的负担,因此就是实而言,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重于泰山义务;三为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权纯粹为保护初小失和利益,决不允许认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因此监护权的本质为一种职责。

  三、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一)法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滑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的监护的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 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开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的居民頶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府部门监护人。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调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

  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给他人。

  (四)遗嘱监护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沿认可后死的父或母得以遗嘱的形式为自然人确定监护人。我国现行立法驿此未设明文,但依据遗嘱罎,应认可包含此类内容的遗嘱的效力。

  四、监护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的人财产”。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