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给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08 08:44:15


  我国加入WTO组织已成定局,随着我国这一经济制度的重大发展、变化;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将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制度的需要。WTO协议作为国际经济贸易统一的组织与制度,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增长,创造、提供新的发展机会与条件;同时必然会使我们面临许多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我国的司法机关,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安排。具体而言,;以适应WTO协议实施后,国家经济、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变化;更好的完成党交给司法机关的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各项任务,。本文仅就我国加入世贸协议后,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一、人世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及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世给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涉外及含有涉外商事、民事纠纷因素的仲裁、诉讼案件的数量将迅速增加;国家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将不断的扩大范围和增加数量。

  2 民事法律主体及民事主体的保护范围,将呈扩大趋势。

  3 审判人员面临知识更新,尽快熟悉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的迫切任务。

  4 我国现行立法如何与国际规则衔接、配套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5 从司法理念上讲摒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转变司法观念的任务迫在眉睫。

  6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内容,将成为裁判案件的一种法律渊源。

  (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 立法不完整、不系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诉法中,对对等原则的具体实施措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诉讼保证金的规定与执行,起诉的案件均收取该项费用,,原因即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该项具体制度的规定;从而导致已确立的对等原则无法落实到具体审理的案件中去,未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民法通则》与相关立法不衔接配套且存在交叉现象,客观上形成有多部国内法律,分别规定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有关条款;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我国《立法法》未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与外国签定的国家间的协议,在我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的有关内容。而学术界的常规解释是: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签定的协议和我国的法律,在国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规定、解释的不完善。首先,是《宪法)、;,,作出法律界定或解释;致使该项权利范围不明确。其次,缺乏国际礼让原则等基本的国际法内容。再有,在诉讼时效上,也未给外国民事主体留出必要的在途时间。第四,缺乏司法审查制度。,确认其对该已裁决案件,具有合格的司法管辖权。,,对该案作出的判决的法定条件之一,等等。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由于我国国际法的理论基础薄弱,导致具体的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与国际普遍适用的标准在衔接上,存在较大差距。

  2 司法实践中,国际礼让规则没有形成普遍意识和惯例。总之,可操作性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对协议管辖的规定中,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具体含义和内容,缺乏可供具体操作适用的详细解释。

  3 对我国民事涉外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可执行内容的物质保障基础薄弱,执行方式简单、措施不力。致使大部分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国内无财产、无民事主体对象可供执行的问题;因进行诉讼所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予以执行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域外强制执行措施更趋薄弱,且尚无明确的并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及有效的方式和手段。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措施

  (一)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落实、承担WTO协议的司法义务

  WTO协议最主要的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已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应诉,、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条规定简单、明确、、外国企业和组织,给予了与中国公民、中国企业和组织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中所规定的“一个国家把给予本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使外国人的民事权利与本国公民享有相等的待遇”的要求。

  而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则进一步确定了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中国企业和组织,,权利义务的平等地位与行使上的一致性。

  上述两条规定虽然规定的较为原则,但其中心含义表述的内容极为明确,文字措辞肯定简洁;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且不附有任何的条件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执行。

  (二)全面了解掌握WTO协议的历史背景,切实贯彻履行平等互惠原则

  WTO协议是一个完整的国际经济条约,因此我国作为成员国对其承担的义务应当全面的理解并履行;对等互惠原则虽然在WTO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但是WTO协议是以权利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通过国家间互惠互利的承诺而获得的;是赋予外国人以本国公民待遇的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它落实在涉外民事诉讼制度中,是指本国公民在某外国享有某种民事诉讼权利的条件下,本国也应给予在国内的该外国的公民一样对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如果该外国在其境内限制本国公民的某项民事诉讼权利,本国对该外国的公民,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权利作对等、同样的限制。故该原则又称为对等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明确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WTO协议规定平等互惠原则,是为了防止一国公民,在他国境内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如果一国毫无根据的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采用歧视性措施或不公平待遇,损害了另一国公民的正当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受损害一方的国家,可以采取有限制的回击措施;这种有限制的回击措施,在WTO协议中称为”报复“。虽然仅为贸易报复,但报复的目的乃是为了追求平等互惠的权利和地位,只不过使用了另一种方式予以表达而已;而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平等互惠原则。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确认了互惠原则极其作用、范围,在执行中应当予以认真对待。

  (三)尊重国际条约、准确履行国家之间在条约中的承诺

  WTO条约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对各个参加国家的直接司法约束,需要参加国的具体立法承认;使之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后,司法机关方可具体实施。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但在国家间的条约中,往往体现出双方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些条款体现了WTO条约中的精神;仅是在表述上,存在文字上的不同。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活动必须依条文法进行,而现实的立法又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因此,,应当全面的掌握国际条约的有关精神,了解国际条约规定的特定含义与国际惯例。从而保证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做到全面、严格的依法办事。

  (四)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依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民族利益

  参加WTO条约并不意味着国内市场全面放开和司法制度的国际标准化。根据WTO条约的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享有逐步开放某些经济领域的具体时间规定与条件。而根据各个国家间的具体互惠互利内容的不同,国与国之间的约定内容也存在不同差异。

  因此,涉及这些领域中的案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当充分发挥WTO条约中,对我国民族工商业的保护作用;尽力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维护国内社会稳定;为我国工商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依法保护和促进国家工商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其次,为在实体法上适用维护国家主权的有关规定,创造了法定程序的客观条件。虽然,。但法官从立法精神上,应当全面的理解和适用于整个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这是司法活动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