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提供的特别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09 04:43:15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了中国与该国订立的条约所规定的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当事人提供的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当事人提供的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附:在国际社会中世界各国对域外调查取证的普遍做法
  域外调查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的司法机关在征得被请求国家的同意下,自行或者请求外国代为调查、提取与案件有关而又处于外国境内的证据。
  域外调查取证同域外送达一样具有重要意义,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域外送达而言,域外调查取证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调查取证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没有内国的同意,任何国家不能在该国领域内调查取证,。
  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由于国际上关于域外调查取证的制度看法分歧比较大,目前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就是1970年海牙《民事或商事案件国外取证公约》(简称《取证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