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对外贸易秩序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4 16:36:15


  为了维护正常的外贸秩序,保证良好、稳定的外贸交易条件,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外贸法”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对外贸易行为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其要者如下:
??第一、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