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综述

发布时间:2019-08-07 06:38:15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包括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哪些行政法律争议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另外,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管辖的问题,这在比较法上也常被称为“管辖”问题。这实际是一个民事审判权与司法审查权界限的界定问题,。[①]本文所讨论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并非广义上的,。因此,本文的讨论是有关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之狭义上的讨论。

  一、级别管辖

  (一)德国:以诉讼标的作为级别管辖之依据[②]

  德国法上的级别管辖称为“事务管辖”(sachliche Zuständigkeit),;,也就是:。,由州根据法律设立和撤销,,,,。。

  1.基本规则(Grundregel):

,其规定为:只要法律未作其它不同的规定,。,其受理一切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无论这些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可能有多大的困难,具有何等的重要性。[⑤]根据德国公法学者的观点,。,。但基于德国基本法第101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不得禁止任何人受其法定法官之审理),即使法律对第一审管辖作明文的例外规定,。

  2.

,、。

:,。所谓规范审查程序,,其既可以是抽象的(abstrakt),也可是具体的(konkret),规范审查既可直接受到审查,也可附带被审查。。另外,规范审查的地域管辖也较为简单,不会出现地域管辖上的界定问题,因为诉讼标的永远是低于法律的州法律,并且在每一个联邦州,。

, Zuständigkeit)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使其在第一审管辖领域内得到了强烈的扩展。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涉及核能设施、发电站、架空电线、以发电站垃圾处理法为基础的计划确定决议、机场、铁路、有轨电车以及联邦长途公路的争议,。1993年以来,,,以及一个计划所必要的各种审批与许可,即使它们涉及一些与计划具有空间或经营关系的次要设施;还有权管辖涉及补充的保护性预防措施的争议;以及由各州法律所规定的,涉及上诉情形中的财产安置的争议。

  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德国学者认为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服务于缩短程序周期的目的,因为它们基于计划确认程序和具有类似结构的行政程序,这些程序使得一个额外的事务审级,变得可有可无。,。

  3.

,。,或者根据134条与135条,,以及普通上诉途径被排除时的法律审上诉)。

,:(1)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发生的非宪法性的公法争议;比如关于受保护的建筑物的拆除费用的争议,关于联邦州界划分或者界河上的消防措施的争议。(2)针对联邦内政部长按照结社法第3条第2款第2项宣布的结社禁令、按结社法第8条第2款第1项作出的处置而提起的诉讼。(3)控告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机构和领事代理机构管理权范围之内的联邦政府的事项。(4)控告关于其法律运作属于联邦情报局管辖权范围内的联邦政府的事项。(5)确认联邦监察局关于保险、建设贷款系统的决定无效之诉,以及关于反对联邦监察局的不作为之强制之诉。(6)关于确认联邦政府或者任何权限的联邦主管机构发布的命令和指标无效之诉。[⑥](7)针对联邦,因其雇佣法律方面的先例作为联邦新闻的业务范围的依据而提起的诉讼。[⑦]

  (二)法国:以诉讼标的确定审级管辖

  1.

、上诉审管辖权与复核审管辖权。1953年9月30日的行政审判组织条例制定前,,,。1953年的改革以后,,其初审管辖权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A.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的命令的诉讼,包括普通性的条例和具体性的处理。B.总统任命的高级公务员个人地位有关的诉讼;C.撤销部长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但由该条例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的初审管辖权,属于行政法庭;D.行政决定的诉讼,例如撤销承认某个团体为公益法人的诉讼。E.欧洲议会和大区议会的选举的诉讼。F.,例如法国行政机关在外国或公海上所作出的决定,或所引起的赔偿。G.超过一个行政法庭管辖范围的事项,例如撤销职业团体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行政争议庭与捕获法庭等的上诉案件。,。

,而非法的规定。。,但当事人认为其法律适用存有错误时,。,裁定撤销原判,。

  2.

portant reforme du contentieux administratif)而创设。1987年以前,,。,造成积案太多、结案时间过长,至1987年10月份,,000件。为此,。

,,分设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等大城市中。根据这部法律第1条的规定,,。,,。

:(1)关于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的上诉案件;(2)关于行政条例的越权之诉的上诉案件;(3)关于市议会和省议会选举诉讼的上诉案件。此三类案件由于其审查的时效性、诉讼标的的重要性等原因,。

  3.行政法庭之审级管辖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诉讼案件,,。1982年以后,,也通过行政法庭进行。

  4.行政争议庭之审级管辖权限

,设立在法国海外没有建省之领地。行政争议庭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案件享有一般初审管辖之权限;对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案件,只享有特定管辖权限。此类行政案件有:(1)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供应商或承包人之间的行政合同争议案件;(2)有关公共工程的损害赔偿案件;(3)公产特许利用案件;(4)道路保护违警案件等。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