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再要求前夫赔偿

发布时间:2021-05-13 22:51:15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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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戚女士与丈夫郝某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戚知道后,与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戚离婚,戚未同意。元旦过后,离婚诉讼,,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戚抚养。,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郝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戚并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戚女士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戚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郝某给予赔偿,但应抓紧时间主张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戚女士的丈夫郝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的,那么,戚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郝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同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戚女士与郝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戚女士可以提起上诉,。,那么,,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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