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03 09:58:15


  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并没有对雇员执行职务侵权作出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这种侵权行为。为此,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了雇员执行职务侵权的责任。该《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一司法解释只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组织、内容上不完整。从经济角度看,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和么人所有制之分;从法律角度看,无论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是私有制经济组织,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所以,私有制企业中的雇员执行职务侵权的法律关系,与公有制企业中雇员职务侵权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我们习惯上不把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称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但从法律特征上说二者却是一致的。这里所说的雇员,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中的职员,也包括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员。

  雇员执行职务侵害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它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兼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从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看,雇主有选任、监督、管理和教育雇员的注意义务,即挑选取德才兼备的职员,并监督、教育其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如果雇员在执行职务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推定雇主没有尽到选任、监督、教育其雇员的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对雇员职务侵害权的行为负责。在雇员职务侵权中,由受害人证明雇主没有尽到选任、监督的注意义务往往比较困难,若由受害人举证,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由雇主自己举证证明他已尽选任、监督之义务;若不能证明,就推定雇主存在过错,应由其对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应以公平责任为补充。在雇主没有过错时,如一概免除其责任,将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损失,但由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又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损失,公平地在当事人之间分摊损失。

  雇员执行职务侵害人身权、通常表现为侵害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例如,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违法搜查顾客的身体,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和自由权;新闻单位的记者未经受害人的同意就刊出其隐私,侵害受害人的隐私权。雇员职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雇主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