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诉前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22:29:15


  11月2日,立案庭法官诉前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当场向被上诉人杨某支付了五万余元的赔偿款。

  2008年6月,杨某从武汉回潜江途中,乘坐的龚某所有的客车在汉宜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挂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鉴定为9级伤残。杨某、龚某及另一肇事方大挂车所在公司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但龚某却以先前已支付给杨某的13000元赔偿款没有扣除为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为此引发诉讼。因杨某拒不承认曾经收到龚某的13000元,龚某又无法提供领条原件,。龚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汉江中院立案庭法官在阅读卷宗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三年的纠纷,彻底化解矛盾,在第一时间内启动了诉前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让当事人明晰了责任划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拿出了13000元的收据,龚某当场支付给杨某剩余的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