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9-08-30 04:48:15



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有的人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用水及取暖。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电、暖时,承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