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预期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17 11:25:15


  明示预期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

  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

  明示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第二,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3.合同应被撤销;4.合同根本没有成立;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对于一方的明示毁约行为,相对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或寻求救济措施。

  第一,起诉。。一般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最早的权威判例是1853年霍克斯特诉德·拉·图尔案,在该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用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三个月,但在5月11日,被告表示不拟履行此雇佣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被告争辩说,由于违约实际尚未发生,因而,原告无权起诉。,原告起诉并不过早,因为,如不准许起诉,原告只能坐等实际违约的到来,而不能另觅工作。实际上预期违约本身并不产生消灭全责的效力,但已构成了对另一方合同利益的侵害。另一方基于预期违约提起诉讼,请求法律救济,追究其违约责任,自应当允许。

  第二,主张解除合同。

  承认预期违约,要向对方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与承认一起提出,也可以只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同时视为承认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对诺言的违反,其本身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是使另一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接受预期违约,并不等于免除了违约方的责任,只是使另一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接受预期违约,并不等于免除了违约方的责任,只是承认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解除合同并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有: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和采取补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非毁约方一旦选择了解除合同,他的选择便不能再撤回,同时有权拒绝毁约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