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胜诉案被告拒不到庭,法院全额支持原告索赔请求

发布时间:2019-08-24 07:15:15


  案件提要:

  原告李某传拥有一种置物盒体单元专利,被告无视原告专利,从他人处非法进货并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元件盒。为制止侵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被告经深圳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深圳中院遂根据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全额支持了原告的侵权赔偿请求。

  代理结果:深圳中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案件回放:

  原告李某传于2001 年4 月28 日申请了“置物盒体单元”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 年2 月6 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为ZLO1PP0346.7 ,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该实用新型是一种置物盒体单元,其是由一前壁、一后壁、一左壁、一右壁及一底壁所围组形成的上方呈开放空间的盒室,一设于前壁前方的前部,一设于后壁前方的后部,以及一片状的上盖所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该左壁的底部具有一壁钩,且该右壁的壁凹间对应于该壁钩处具有一壁扣;由两单元间的一右壁可由壁扣嵌置入另一单元的左壁的壁钩为左右连结。该产品小巧轻便,实用性强,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原告李某传通过深圳市公证处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经对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己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黄某辉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

  原告就其主张举证如下: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收据,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并已交纳最后一期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至权利要求9 都具有新颖性。

  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第1 至9 项权利要求。

  4、公证书,证明原告所购得的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销售。

  5、公证书发票、律师费发票,。

  经开庭核对原告上述证据的原件,深圳中院对其均予采信,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李某传于2001 年4 月28 日申请了“置物盒体单元”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 年2 月6 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为ZL01PP0346 . 7 。原告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该专利年费交纳至2011 年4 月27 日。

  2008 年1 月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原告申请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9 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二、2010 年10 月30 日,李某传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安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电子城内的PP仪器仪表工具行(地址:深圳市宝安40 区宝安电子城二楼PP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元件盒30 个,并现场取得《 收款收据》 (号码为0025806 。收据上加盖了“深圳市PP仪器仪表工具行”的印章)、“黄某辉”的名片各一张。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0 )深证字第1 76269 号公证书。

  三、ZL01PP0346.7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 内容为:一种置物盒体单元,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盒室,其是由一前壁、一后壁、一左壁、一右壁及一底壁所围组形成的直线列空间;该左壁的外壁,藉肉厚形成具高度落差的壁框,其是为上方开放的日字形,两垂直向的壁框与左壁间则形成斜切;而右壁的外壁对应于壁框,亦以肉厚形成门字形的壁凹,其宽度对应于壁框,该垂直向的壁凹亦对应壁框的斜切为向外斜切延伸;一前部,是一体连结于前壁外侧,两侧各具一前柱,其顶部向内延伸,并连结一前片且形成一落差,,该前柱与前片的连结处呈向外侧斜切;一后端,是自后壁延伸,其两侧的后柱各向内延伸一段后梁,且其自底部起设一段后条,其外侧与后梁间形成斜切,该后梁顶端内底面各自凹设形成一梁槽;一上盖,是为盖体,,并凹陷形成一盖槽,且向两侧各延伸一盖掉,并分别嵌置入梁槽与盒室间;其特征在于,该后壁外壁突设一壁座,并形成一座槽,另将一樵片的片端嵌入座槽内,其另端则设一插端及一弯折部;藉插端插入盖槽内定位,呈可掀合状态,且两单元间的一左壁可藉壁框嵌置入另一单元的右壁的壁凹为左右连结,且两单元间的一单元的后条可嵌入另一单元的前柱而为前后间的连结。

  上述权利要求1 可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1 、一种置物盒体单元,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一盒室,其是由一前壁、一后壁、一左壁、一右壁及一底壁所围组形成的直线列空间;2 、该左壁的外壁,藉肉厚形成具高度落差的壁框,其是为上方开放的日字形,两垂直向的壁框与左壁间则形成斜切;3 、而右壁的外壁对应于壁框,亦以肉厚形成门字形的壁凹,其宽度对应于壁框,该垂直向的壁凹亦对应壁框的斜切为向外斜切延伸;4 、一前部,是一体连结于前壁外侧,两侧各具一前柱,其顶部向内延伸,并连结一前片且形成一落差,,该前柱与前片的连结处呈向外侧斜切;民一后端,是自后壁延伸,其两侧的后柱各向内延伸一段后梁,且其自底部起设一段后条,其外侧与后梁间形成斜切,该后梁顶端内底面各自凹设形成一梁槽;6 、一上盖,是为盖体,,并凹陷形成一盖槽,且向两侧各延伸一盖掉,并分别嵌置入梁槽与盒室间;7 、其特征在于,该后壁外壁突设一壁座,并形成一座槽,另将一桦片的片端嵌入座槽内,其另端则设一插端及一弯折部;藉插端插入盖槽内定位,呈可掀合状态;8 、且两单元间的一左壁可藉壁框嵌置入另一单元的右壁的壁凹为左右连结;9 、且两单元间的一单元的后条可嵌入另一单元的前柱而为前后间的连结。

  经当庭拆封后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完全具备了上述9 项技术特征。

  四、原告在庭审时明确其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还表明没有提交被告实施制造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而是推定。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专利系依法授权,且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原告ZL01PP0346.7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 所描述的所有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本案被告黄某辉经深圳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