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14 16:50: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2004年,陆某之子自己建房居住。建房过程中,陆某分两次给了儿媳黄某15万元,没有打欠条。房屋的建造由黄某的母亲曹某一手操办,曹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土地,房屋建成以后,曹某又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共有人为曹某的丈夫。2006年,,调解协议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今后双方无纠葛。现原告陆某将黄某及黄某之母和黄某之父起诉,认为其在建房的过程中出资15万元,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并依法分割该房屋。被告人曹某认可在建房过程中陆某确实给了黄某15万元,但其认为曹某夫妇并没有拿到这些钱,这15万元是原告对其儿子和儿媳夫妻的赠与(zengyu)和结婚的补偿,且赠与(zengyu)的财产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事由,原告无权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判决曹某及其夫返还15万元给原告,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其作为共有人并进行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析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方有共同建房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建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所有人为被告曹某和共有人曹某的丈夫,因此,诉争房屋的产权当然归于曹某和其夫。

父母资助子女生活中重大支出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这类赠与和普通的赠与有一定区别,赠与的前提是儿子、儿媳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赠与财产的目的是将该钱款转化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告陆某在儿子、儿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儿媳15万元用于买地建房,其给付的目的在于帮助儿子、儿媳建房,并使所建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从而转化为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而本案中房屋最终登记在他人名下,赠与的目的已经落空,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履行,但由于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该赠与行为并未生效。

由于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而被告曹某却因此获利,该利益的获得虽然是基于第三人黄某的行为而产生的,但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合法的财产变动应当以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法律关系为基础,如果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欠缺相对关系,应当认为受益人取得财产没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方取得原告的财产没有相对法律关系为基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有违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余小惠唐加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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