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摘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

发布时间:2020-02-22 20:22:15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诉讼原理研究"课题成果之三
项目主持人:樊崇义
民事诉讼原理
杨荣馨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绪论
基本理论篇
第一章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哲学思考
二、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三、民事诉讼目的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手段化了的行为趋向和规范化的活动方式,也是使民事诉讼目的从主观追求或者观念形态转化为实践活动的桥梁,是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的统一。16
四、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发展与评析
五、我国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
综合上述诸因素的考虑,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宜界定为"合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程序(chengxu)利益"。33
六、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依据
第二章诉权
一、从我国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看诉权研究的意义
二、诉权学说的演变路径
三、确定时代所需要的诉权观
其实,在某一事件发生概率很高的情况下,关于该事件的判断常常都使用全称判断。波普尔说所有的判断都可以被证伪;但是,他最后还是让步了。他说,人类的经验还可以获得概率最大的、比较确定的知识。长期以来实践反复证明被采纳的判断不能因为被例外的情形所推翻,就否定该判断;除非能够提出更加合理的判断。不能因为许多案件的原告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就否定这个概念的积极意义。比如,,尽管有许多不公正的案件,但我们仍然承认,。49
四、诉权要件: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有三个种类,即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68
形成之诉,也叫变更之诉,是通过判决变更或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不涉及给付的内容,所以变更之诉的判决也不需要强制执行
形成之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一种是诉讼法上的形成73之诉。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包括离婚诉讼和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形成的效果属于实体法上的内容,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则属于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诉讼。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等就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该类诉讼将会产生剥夺执行名义的执行力、宣告以往的执行程序(chengxu)无效等诉讼法上的结果。74
五、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第三章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的意义
二、各种诉讼标的学说与评价
三、诉讼标的属于各国民事诉讼中的共性问题
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诉讼原则的层次结构:核心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概念至少可分为三个层次:
1)核心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中位阶最高的一层含义,是程序价值的构成要素。以程序公正价值为例,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包括实现程序公正的98诉讼构造和动态过程两方面的标准,具体包含五项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维持原则。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这五项原则就属于法律原则中的核心原则。
2)具体原则。这是法律原则中位阶最低的一层含义,它是指民事诉讼法诸多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原则,比如管辖恒定原则、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调解原则、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开庭审理原则、执行的原则等等。
3)基本原则。这是法律原则承上启下的一层含义。基本原则可直接体现核心原则的要求,承载它们的思想内容,协调它们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要求。同时,基本原则的效力须完全地贯彻于民事诉讼法规范始终,才能完成对全部民事诉讼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由于基本原则比较抽象,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把它们在特定诉讼过程或阶段的表现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于司法操作者和当事人理解,为具体的诉讼阶段提供直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具体原则便由此产生。换言之,基本原则上承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并在具体诉讼段中展开,在核心原则与具体原则之间起媒介和桥梁的作用。99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规范性强制性包容性)
若某一原则不适于用诉讼规范表示出来,那么只能说明它可能属于位阶更高的核心原则,而算不上基本原则。核心原则因其自身的抽象性,未必转化为明示的规范形式,而基本原则是诉讼法律调整的一种手段,必须表现为诉讼法律规范。100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诉讼行为准则的功能。
3)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4)理念传播功能。104
四、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五、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六、直接言词原则
七、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当事人及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
一、确立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意义
二、实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制度构建
第六章民事诉讼行为
一、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
二、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研究的价值
三、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
依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之关系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程序法律行为与程序事实行为。
根据行为与程序之间关系的不同,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实体形成行为和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又称心证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法官的心理并使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心证的行为,如询问证人、调查证据等行为均属实体形成行为。而程序形成行为则不是直接作用于法官心证,而是通过形成程序上的法律关系来推动程序的运作的行为,如传唤被告、通知开庭日期等。当然,这两种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是紧密相连的,如申请调查证据是程序形成行为,而法官调查证据则是实体形178成行为。他们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实体面与程序面。这两种行为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实体形成行为通常属事实行为,而程序形成行为通常属法律行为。179
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依行为目的可将当事人诉讼行为划分为取效性行为和与效性行为。此种划分方法由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哥尔德斯密特首创。所谓取效性行为,,并为此请求提供相应的诉讼资料和证据的行为,证明事实和主张最为典型。而所谓与效性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所有取效性行为以外的行为都被视为与效性行为。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