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公司权利能力中顾公司设立网

发布时间:2019-08-03 18:31:15


  “法人财产权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财产权列为独立的一章做了具体的规定。自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成为界定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一个新概念。但在学术界,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意义等诸多问题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反对提出并使用“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至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性则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在此,笔者想就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

  一、对学术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述评

  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展开的这场争论,最激烈、最核心之处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定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另外,说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似乎有些勉强。因为财产权不仅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而且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为什么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或其他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呢?显然,将企业法人财产权等同于经营权或看作是结合权的认识是不妥当的。

  2.综合权说。这种观点将财产权看作是一个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中所列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指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它除法人所有权外,应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这种认识初看起来不无道理,但是细想一下便会发现,法律泛泛规定这样一个大而又全、无所不包的概念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着实让人难以理解。这种以财产权来描述企业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以“他是人”来回答“他是谁”这样一个提问,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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