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发布时间:2019-08-26 08:11:15


  核心内容:根据效力不同,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民事行为的效力主要有哪些内容呢?主要表现在哪里呢?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1、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论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目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voidable)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仲裁,属于形成诉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