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六)

发布时间:2019-08-21 02:18:15


  从程序法规定来看,田××的父亲与郑××结婚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五)三张半身免冠合影或者三寸单人像片。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北京属于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因此,根据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当然,该条规定主要是从保证婚姻质量以及优生优育等方面考虑的。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再婚,并且主要基于生活上互相照顾目的,而不是为了生育目的,是否还必须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并且,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明,是否影响结婚证效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况且,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情形主要是(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从本案来看,,在对登记人的婚姻状况等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系自愿结婚,因此为登记人办理结婚登记并没有违法之处。不过,综合全案来看,。因为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都要求当事人结婚登记时,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当然,作为老年人再婚是否还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这在立法上目前并没有明确。不过,笔者认为,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是追求生活上相互照顾和依靠,而不是为了生育,因此,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婚姻自主权,对老年人再婚是否需要提交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不应作严格限制,否则就背离了立法本意。因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如果既不是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即使程序上存在瑕疵,也不能影响婚姻关系效力。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