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女儿出生后就一直没有醒来”

发布时间:2019-09-16 10:51:15


  我女儿2011-1-29日临晨在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出生后,即出现重度窒息,进入新生儿科抢救后无法存活。我们怀疑是生产过程婴儿被强行生产,严重缺氧,颅内出血所致。但是医院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剖腹产等。产科医生一直没有露面并作出解释。当家家户户都沉浸在欢度新年的快乐中时,我们整个家庭却都在痛苦中煎熬。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在医院就失去刚出生的宝宝。

  在与院方的交涉中,我们发现如下问题:

  1 修改病历资料。

  我们复印和封存的病历已经与我们实际经历的内容不符,但是修改后的病历如果只给第三方看肯定都是正常的。这一点有违反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中的伪造病历资料的嫌疑。

  我的疑问是:我们自己看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事后也很自责,当时为了考虑让医院抢救宝宝,没有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另外听别人说宝宝还没有死亡的时候,医院可以拒绝封存病历的。错过了最佳时间,现在一直很自责。

  2 拒绝提供资料。

  医院拒绝提供生产过程中婴儿出生前后最为关键的3.5小时的仪表打印的胎心监护图。理由是后面由于给孕妇帮定位的扎带,所以没有使用胎心监护仪。但是我们发现中间有一段时间空白,既没有使用胎心监护仪,也没有使用扎带。我们发现此过程中婴儿心跳从150突然降到90多,但是医院还是要求孕妇强行生产,使婴儿在生产过程中严重缺氧,最终导致一出生后就出现重度窒息,无法存活。但是医院提供的手写的胎心数据都是在140-150左右,而且是每隔1小时才作了一次记录。对于这样随意可以手写的数据我们不能信服。这一点有违反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中的隐匿病历资料的嫌疑。

  我的疑问是:医院不提供关键资料可以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吗?

  3 尸检没有采取回避原则。

  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附属医院。按照“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应该交由“第二军医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尸检。但是现在医院却送到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科进行尸检,送到自家上级医院尸检,这样的尸检结果能不让人怀疑吗?

  我的疑问是:凭医院尸检没有采取回避原则可以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吗?如果不算的话,是不是要我自己直接要求医院重新换尸检单位?

  我妻子从第一次体检到最后女儿出生都是在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进行的,进产房前的一切检查都是正常的,女儿也是足月顺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