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证据把他变成“城里人”

发布时间:2019-08-12 08:36:15


  由于农村人和城里人的赔偿金额相差近10万元,农村户口的王军(化名)遭遇车祸后,做了假证,要求按城里人的标准赔偿。一审中,,以城里人的标准,判决对方赔偿24.6万余元。二审中,由于假证据被发现,他被打回“原形”,只得到15.4万余元的赔偿。

  6月18日,他的家人到市五中院领到了终审判决书。

  嘉宾感言

  同情,不能抛开法律

  王军在车祸中受到严重伤害,值得同情,应当得到应有的赔偿。

  按照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分别按照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或支出的不同标准计算,实行城市和农村差别对待。据了解,在这种区别对待中,赔偿金额差距有时可以达到3倍。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国家还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以,王军利用这一点,伪造证据,企图使自己多获得近10万元的赔偿。,对他“网开一面”。

  尽管城市和农村差别对待的问题尚有争议,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时,,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伪造证据获取利益的,,同时可以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

  路上遭遇逆行车

  王军是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的人,1971年出生,出事那年,他34岁。

  跟大多数郊区的农村人一样,他不用干农活,因为当时他是一名货车司机。2005年12月31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他驾驶的大货车行驶在大渡口至二郎方向的大件恒胜路口时,与一辆车牌为渝B62366的大货车相撞,两辆车都被撞烂,王军伤势十分严重。治疗终结后,王军的伤经司法鉴定,为1个7级、1个8级、2个9级、1个10级伤残。目前,王军只能依靠拐杖走路。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渝B62366大货车逆向行驶,司机赵某负全部责任,王军不负责任。赵某的车挂靠在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不得不展开一场官司。

  要求赔偿近26万

  当时,王军伤势严重,仅医疗费就花了6.8万余元。治疗期间,顺庆公司支付了2.2万元,还差4.6万余元。王军称自己靠运输为生,且在城里居住1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他的伤残赔偿金。按照2006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0244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应该是9.8万余元。

  由于多处受伤,给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王军还提出8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上误工费、续医费等等,赔偿金共计25.9万余元。

  租房合同起作用

  该案一审时,王军的“城里人”身份就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王军的户口表明他是农村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王军拿出用工单位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金交付收据等证据,证明自己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

  2007年11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对原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顺庆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方赔偿王军伤残赔偿金9.8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24.6万余元。

  执著律师找证据

  宣判后,顺庆公司称王军在城镇居住1年的证据有假。

  顺庆公司的代理人张程理称,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几乎跑断了腿。因为,王军拿出自己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证据,是与一个姓裴的男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该男子写的6张租金的收据。合同上写明,王军所租住房屋在沙坪坝区红正街94号4-1。张律师就到沙区去找,发现根本没有红正街,只有叫红槽坊正街的。

  在第一次开庭时,王军称他们租住的房子实际就是红槽坊正街94号4-1。张律师来到现场,发现94号有3个单元,他对每个单元的4-1号房子都去了解了,发现都是房主在居住,并没有出租出去。而且,他发现这些房屋的面积都有70多平方米,而王军提供的合同上写的却是40平方米。

  由于在这一点上争议很大,该案在一审期间就开庭4次。在最后一次开庭时,王军称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房号写错了,应当是91号4-1,该房屋的户主是裴某的老婆陈某。

  但张律师认为,6张租金收据上全写错的可能性太小了。他仍然认为对方有做假证据的嫌疑,但一时也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

  2007年底,一审宣判。顺庆公司随后上诉。

  鉴定这是假证据

  案子到了市五中院。王军举示了新证据,裴某老婆的房屋产权证,证明裴某确实可以出租房屋给他,只是把房号写错了。

  2008年1月16日,,裴某表示6张租金收条都是他亲笔所写。当法官问及合同是否也是他写的时,他犹豫了好一会儿,才说也是自己亲笔书写。

  张律师觉得,收条和合同上的笔迹差异比较大,应该不是同一个人所写,遂提出对这两份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不久,鉴定结论出来了,结论为合同与收条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这说明,王军的这一关键证据有假。

  赔偿少了10万元

,王军的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作为房屋所有人的裴某,连续6次将自己的房号91-4-1误写成94-4-1的可能性小,不符合常理;裴某的那套房屋面积为58.2平方米,而房屋租赁合同上写的是40平方米,差距很大。

  最后,,但不得构造虚假事实套取非法利益。王军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证据明显不能采信,只能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获得赔偿。

  按照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874元来计算,王军的伤残赔偿金为2.759万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也应当按照抚养人的身份作为计算标准,按照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05元,王军的父母、女儿的生活费算下来也少了一大截。

  市五中院对一审的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终审判决王军只能获得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万余元的赔偿。与一审判决相比,赔偿金少了近10万元。

  相关案例

  农民工被撞伤

  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2006年5月20日3时50分,巴南区李家沱电机厂路段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渝B字头的轿车将一位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撞伤。 交警11支队认定,该车驾驶员何某负全责,受伤的环卫工龙女士没有任何责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是何的妻子熊女士。

  龙女士在市七院住院治疗了98天。经巴南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龙女士属于九级伤残。据此,龙女士将驾驶员何某、登记车主熊女士夫妇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为了让自己索赔有据,龙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重庆市暂住证、李家沱市政所街面路段清扫保洁承包责任书,证明她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连续在城里居住1年以上,并有正当生活来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何某和熊女士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认为龙女士的伤残等级过高。

,龙女士在事发时已在城里连续工作、生活一年,应当享受城里人的待遇。所以,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赔。去年2007年3月份,、熊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万余元,另外赔偿4000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