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耽误抢救时机二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11 19:47:15


  广西一患者在镇卫生院门诊部就诊后不幸死亡,死者家属状告医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一审判决医院方面不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家属改变起诉点,以医院的诊治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为由提起上诉。日前,二审,认为医院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诊疗规范,对患者的死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石某是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2005年1月29日,正在广西百色市田林县乐里镇做生意的他突感发热、头昏 ,便到当地的乐里镇卫生院第三门诊部就诊,医生诊断其为感冒。根据医生的处方,石某在门诊部服药、打吊针后回家。但其回家后症状没有好转,反而更加难受,站立不稳。于是当晚,在三名朋友的陪伴下,石某又回到这家门诊部急诊。还是同一医生接诊后,诊断石某为缺钾。随后开出一盒氯化钾注射液,嘱石某每4小时服一支。石某在当晚7时30分服一支,11时30分左右服了第二支,随后睡下。1月30日上午,家人发现石某已经死亡。

  2005年4月,广西百色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石某的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同年7月25日,,要求医院对石某的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为石某的死亡并非医院方面的医疗过错造成。同年10月,,判定医院方面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平衡利益,同时也判乐里镇卫生院酌情给原告2万元,作为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原告死者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改变起诉点,以医院的诊治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为由,。,认为乐里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医治石某的过程中,没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石某转到上一级医院诊疗,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诊疗规范,耽误了抢救时机。所以,虽然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石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判定乐里镇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上诉人7.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