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2 21:16:15


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现代法认为,精神损害不以受害人对其损害具有感知能力为前提,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在我国立法上,承认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务中,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来确定,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则不应予以考虑。

关键词: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感知能力

遭受侵权行为后果的受害人,有可能处于“植物状态”[1].他们所遭受的财产性损害仍可获得赔偿,这与一般情形下的受害人并无区别,但他们是否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2]的赔偿呢?传统损害赔偿法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当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时,基于其意识能力会感觉到肉体上的疼痛,及悲伤、窘迫、不安、恐惧、担忧等精神痛苦,因而法律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予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损害获得补偿,心灵创伤日趋平复。而植物状态人已经不具备意识能力,既感受不到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害,也感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慰抚作用,因而他们无所谓精神损害,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现代法律在此问题上已经有了突破。

一、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代法规定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大多数国家已陆续通过判例来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当然,也有少数国家仍持否定态度。

(一)采肯定态度的国家1. 英国于1962年通过Wise v. Kaye案确立了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3]在此案中,,000英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两年后的 West v. Shepherd案中,英国上议院对仅能存活五年的植物人判予17,500英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原告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生活所遭受的损失。 Lord Morris指出:“受害人意识的丧失,并不排除其日常生活及所好活动被剥夺的现实性,只要此种剥夺是某种肉体损害所不可避免的后果。”[4]值得指出的是,在英国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只限于对娱乐活动丧失的损害赔偿。[5] 2.,101英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给处于植物状态的受害人。[6]法官认为,由于植物状态人的身体机能遭受了损害(functional incapacity),因而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客观评估,至于是否能够感知则在所不问。

3.。,尽管受害人因严重伤残失去了生理上的感受能力,但由于其人格遭受到了全部的或部分的损害,因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这种赔偿被认为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补偿。。奥地利最高院于1993年也认为,植物状态人由于其人格受到了严重侵害,因而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8] 4. 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人的植物状态并不排除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原告的损失必须得到完全的赔偿。[9]此案中所做出的判决确立了精神损害不以意思和思维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原则,最终统一了法国司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意大利也基于此种理由认为植物状态人可以获得完全的损害赔偿。[10]从这些国家的做法中可以看出,现代损害赔偿规则已经试图寻找各种理由,或认为植物状态人遭受了娱乐活动丧失的精神损害,或认为其人格受损而存在精神损害,或认为其身体机能受损而存在精神损害,最终确立了精神损害不以感知能力和思维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原则,从而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认可。

(二)采否定态度的国家在比利时仍认为植物状态人无感知能力因而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1]有人指出比利时近期判例采认可态度(22岁的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存活的机率很小,,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受害人无感知能力,因此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由此看来,笔者认为在比利时精神损害赔偿仍须以受害人具有感知能力为前提,原则上不认可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荷兰,此问题在学理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肯定者认为,根据“依公正而行事(seeing justice to be done)”的原则应当予以承认;但大多数学者则认为不具备感知能力就无所谓精神痛苦而持否定态度。[12]在西腊也认为要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具有完全的精神人格(complete moral personality)或具有完全的意识,必须拥有感情(have emotions)和能够感知外界(receive massages from the external world)。[13]从这些反对意见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仍然固守于传统的赔偿规则,认为既然感受不到精神痛苦就不存在精神损害,既然感受不到赔偿金的慰抚作用(这恰恰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之所在),就不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得出否定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

二、我国应承认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在我国立法上,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受害人是否可以是植物状态人的问题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在我国肯定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应当借鉴持肯定意见国家的作法,明确规定植物状态人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首先,从权利主体的资格来看,植物状态人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植物状态人意思能力的丧失,是否会导致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呢?德国著名法学家、法人实在说的主要代表人基尔克在论述法人的本质时曾指出,法律上的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但由于基尔克没有指出二者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后来遭到了学者们的批判)。事实上,意思能力解决的是某一事实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只是行为能力的基础,并非权利能力的基础。奴隶社会的奴隶有意思能力,但不为社会所承认,不享有主体资格;但在当代民法上,无意思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却具有主体资格,因而意思能力与主体资格没有必然的联系。[14]即便一个人因为损害而丧失了意识能力,但他仍然是人,仍然具有人格,因此,其人身并不因为他丧失了意识而不予尊重,其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并不因为他丧失了感觉而不享有。[15]其次,从法理上的妥当性来看,承认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不妥。否定意见的理由在于,植物状态人对其精神痛苦无感知能力,因而无所谓精神损害。这实际上是对精神损害的认定采取主观标准,即精神损害的有无以及程度均取决于受害人个人的主观感受。然而,精神上之痛苦,系机能之自然反应,与有无常人之意志,有无意思能力,有无知觉,乃属二事,精神损害之认定宜从客观。[16]尤其是在受害人意思能力不健全的情形下,现代法都趋向于将其精神损害客观化,至于受害者个人能否感知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感知则在所不问。对于有无知觉的标准难以同一时,或对表面上无知觉的人究竟是否存在精神痛苦难下定论时,或出于对无知觉人的同情而认定是否存在精神痛苦时,国外判例及国内学者通常都偏向于认为精神痛苦不以此种知觉为前提。[17] “不得以其不知痛苦而否定其此项请求权”[18],也“不因其暂时无知觉或知觉不强或终身无知觉而有所别”[19].因此,对于意思能力不健全的受害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状态人等)而言,其精神损害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从受害人遭受损害事实的现实性和客观性来进行分析,而与其主观感受无关。植物状态人尽管感知不到其所遭受到的痛苦,但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应当承认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在法理上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