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疗事故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19-09-01 08:34:15


  4月2日,,导致一名儿童死亡的案件,判决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医生陈某赔偿原告王汉(化名)、崔尼(化名)夫妇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4.53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14日,原告王汉夫妇因孩子发烧,在其同事的陪同下,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委开办的卫生所治疗。该所医生陈某在未问清孩子有无过敏史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头孢曲松纳药注射,致使孩子出现发抖、烦躁不安等症状。医院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赶到时,孩子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孩子系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而亡。

  诉讼中,被告方要求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郑州市医学会于2006年7月4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为:医方所应用药物属于超范围用药,违反了该类药物的用药原则。患者出现药物反应后,医方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但未采取必要的抗过敏措施,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孩子之死亡与医生陈某的医疗行为有关,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告请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及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为此,: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医生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4530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