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你到底在偏袒谁?

发布时间:2020-02-26 18:15:15


  “齐二药”事件中,受害者究竟应向谁提出索赔要求?今天,,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8月11日《中国青年报》)
  
  闻讯后,“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及家属会怎么想?好端端的13条生命,就因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被注射齐二药生产的假亮菌甲素而丧命,你说冤不冤?而毛群安则认为该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
  
  医院到底该不该负责任,最终还是由法律说了算。笔者不是学法律出身,但站在老百姓角度考虑问题的正义之心还是有的。仔细斟酌,毛群安的话还是有些站不住脚的。中山三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它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若就因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而免除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那是对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幸亏齐二药是在国内,若使用的进口假药,,那可真成了国人的悲哀了。笔者更倾向地认为,,而是为部门利益推波助澜。,却不去做深刻检讨、闭门思过,还大言不惭地用国家部门的行政权明确地为中山三院辩护,。
  
  其实仔细想想,。无论是医院还是齐二药,都是自己的责任领域。齐二药恐怕是无力回天了,难道还要医院也要赔上去?就如同老大存心杀死了别人,老二无心做了帮手,老大玩完了,难道做家长的还会让自己的老二也搭进去?他一定会说都是老大一个人的过错,老二是无辜的。所以说,,就如同家长偏袒自家人是一个道理。其实,,应该说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晓萸的过错,这些人应去向死刑犯索赔啊!

  就此事,我们可以做个类比。如果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那么,在医院接受治疗算不算是一种服务呢?如果算,那么按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不知这能否成为受害者及家属的“救命稻草”?
  
  毫无疑问,。它要么给广大群众一个交待,要么让毛群安闭嘴。,更应偏袒弱势群体,而不是还要人为地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设置障碍。希望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医院或药厂索赔,希望受害者及家属早日拿到赔偿,或多或少给受伤的心灵一私安慰,而不是火上浇油。
[稿源:红网]
[作者:蒋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