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以手术签名非己所签为由向医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29 13:03:15


报讯(成华法 记者张运骄)资阳人阮女士到成都某卫生服务中心治病,中心在对其实施手术后,阮女士却落下病根。随后,阮女士以手术协议书上“同意手术”非自己所签为由,一纸诉状将卫生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4.8万余元。昨日在开庭审理中,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审

  阮某认为,该服务中心在明知其血小板减少,根本不能手术的情况下,没经她签字同意,就对她进行手术,导致其出现生命危险,服务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阮某的诉求,该服务中心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有阮某签字的“同意手术”协议书,认为虽然手术失败,但服务中心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我并不知道要签字。”阮某否认自己曾签字,且出示证据证明其笔迹非她所为。服务中心则称当时可能是其家人代签的,但不可能让其所有家人来挨个鉴定,愿意和解,但只愿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