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这些侵权损害赔偿从此更明确

发布时间:2019-08-22 02:53:15


  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A.“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明确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事还新鲜么?普通老百姓知道这回事么?看看论坛五花八门的求助帖就知道:

  “我在上班时间被一同事打了。公司保安没有拦住肇事的同事,这让我很担心还会在哪里被打,让我都不敢出去了。心理特别烦恼,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我妈妈在和邻居发生口角时,被邻居打伤导致手腕处骨折,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对方完全不占理的情况下,我们除了能得到医疗费用外,可否提出精神赔偿?

  “有一亲戚欠我7万,每次我要的时候他都是找各种借口,总是说一天就给。希望总是变绝望,我特别苦恼,不知道在起诉时能不能追加精神赔偿?这种赔偿有没有标准?”

  此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很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有时得不到支持,并且实践中赔偿标准不统一,上述网友们的疑惑也就不难理解。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因侵权导致死亡的,对死者亲属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如:北京发生的“公共汽车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一案,法官考虑到清华大学教授老来得子,在现场亲眼目睹女儿被掐死,售票员的手段特别恶劣等因素,确定了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等情形,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加以明确,赔偿的范围也较之前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故上述网友提及事项,也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这一程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因追债烦恼的网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恐怕就得不到支持。

  B.同命是否意味同价?

  遭遇同一车祸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却不一样,有些地方甚至因户口不同赔偿数额相去甚远,引发了一场充满“火药味”的全民辩论:同命是否一定要同价?反对差异赔偿的法学家质疑:不同的赔偿款是因为一些人的生命价值被歧视!支持差异赔偿法学家反驳:生命有价格么?劳动能力不同赔偿金不同更加合理!

  理论上的争议无助于指导实践。为了有利于迅速处理善后事宜,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个规定适用于车祸、矿难等事故。以前,此类事件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会依据死者户籍、身份的不同,有“贵贱之分”,而新法实施意味着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它尊重了每个生命的平等。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同时,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C.高空坠物,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到具体的加害人。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而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济南,“祸从天降”后的受害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判决驳回原告申请“可能是”加害人的15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缘无故被高空坠物砸伤倒霉,还是无缘无故要承担巨额赔偿款倒霉?照顾哪一方的利益方显法律维护公正之心?在尚无相关法律指引的情况下,。

  新实施的侵权责任赔偿法给了坚定的回答:偏向保护弱势者,让有能力承担举证义务的人承担举证义务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是不是意味着,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为缺公德、缺心眼儿的邻居买单了?一些专家解释,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人多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邻居,相对比较熟悉,可以更方便地知道真正的侵权人,但是,人们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特别是碍于邻里关系,不愿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的违法行为,这就使得难以查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有时即使是公安机关也很难查出具体的侵权人。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促使他们积极举证,有利于确定真正的侵权人。不想当冤大头?那就积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