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调整任免职务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9-14 12:23:15


 

  关于对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调整任免职务的探讨

  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调整任免使用。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一是可以依法平级转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二是可以依法正常晋升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三是可以依法越级晋升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同时免去原来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所以正科级公务员职务,有正科级领导职务和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转任是交流方式之一。《公务员法》释义规定,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即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释义》第151页)。《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释义》之(二)之(1)规定:“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其原任职务。如转任,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等,需要通过免除原职务,任命新职务,、人事部、,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委任新的职务,应当同时免去原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需要从副科级领导职务开始任职,不免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并保留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经济待遇”的说法不正确,而且也没有比《公务员法》法律效力更高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和市有关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关人员的解释,若与《公务员法》相抵触,应当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如果正科级非领导职务被任命为副科级领导职务,条件是因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所以,称职的甚至优秀的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任命为副科级领导职务,与事实、法律和情理相违背。

  《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所以,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果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为正县级的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但是,如果称职的甚至优秀的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降低一级任命为副科级领导职务,只可能越一级晋升为副县级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彻底失去了原本可以越一级晋升为正县级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认为“过去都有称职甚至优秀的公务员被降低一级甚至两级委任职务,原来的职务不被免去,保留经济待遇,现在也应当仿照执行” 的说法,不符合依据《公务员法》任命使用公务员的规定,更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如果过去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犯游戏规则,将上了三个阶梯的人拉下来放在第二个阶梯甚至地下,现在也要仿照办事,显然不当。

  认为“军队任副营职领导职务多年转业安置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而且已经晋升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果需要转任领导职务,原来在军队的领导职务及任职年限归为○,必须从地方副科级领导职务开始一步一步的任职” 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根据该文规定,。所以,中发[2001]3号文施行后,降低一级安排任命军队转业干部都是违法违规的。。所以,地方有关单位将军队转业干部的任职及其年限归为○也是违法的。

  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是国家干部,军队干部也是国家干部,而且是做出过特殊贡献的国家干部,,不符合国家《宪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人民群众团体等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公务员法》。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观点,如果存在与国家《宪法》、《公务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该三个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