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不得出售“仿冒药品”

发布时间:2019-08-14 13:18:15


  “鼻炎一喷净”、“666皮炎平软膏”……这些在药店销售、看似药品的产品实际上并非药品,它们是一些“健字号”或“消字号”产品,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药品功效,它们混迹于药店,混淆消费者的视线,给消费者用药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遏制这一现象,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月中旬开始到11月底,开展为期10个月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据悉,这些产品多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没有“国药准字号”批准文号的非医药产品,却披上“药衣”,模仿药品外包装或药品名称,并宣称“疗效显著”,堂而皇之地充斥于很多药店的药架冒充药品销售,给群众安全用药带来潜在的风险。据了解,这些产品大多数以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等形式获得产品批准文件,却在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预防、治疗人体疾病功效的文字,或者直接标示所用药物成分、作用、适应症或适应范围、用法用量等。省药监局有关人士表示,非药品冒充药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有可能贻误患者的病情,严重威胁公众用药安全,成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药品安全问题。

  据悉,在此次整治活动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调查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保健品店、乡镇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单位经营或使用的非药品产品。重点查看三类情况即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的情况、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的情况和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情况。

  此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联合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对非药品产品的审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整治。在对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经核实确认为假药的非药品产品将予以严厉打击,对发现的“无文号”等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假药严厉查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求药店必须对“仿冒药品”一律撤柜,今后不得销售。同时提醒群众在前往药店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认清药品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号”批文,以免落入“仿冒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