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生开贵药须患者同意新消保条例明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05 20:58:15


  医生开贵重药品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得以保证升学或就业诱导受教育者;经营者搜查消费者身体要赔偿精神损失……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新条例),以其种种新规定,。

  患者知情权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

  与教育一样,医疗是否写入新条例,也曾引起激烈辩论。最后,集各家之智慧及民众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医疗写入新条例,肯定了患者是消费者的地位,强调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

  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以及隐私权。医疗机构除实施紧急抢救的外,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的作用及价格;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依法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处方等有关医疗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收费,列出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向患者或者其家属定期提供收费清单;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

  非学历教育

  不得以保证升学诱导受教育者

  对于教育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是否应写入新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激烈的争论。针对现实中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存在的欺诈、乱收费和随意降低教育质量的现象,新条例最终将非学历教育纳入调整范围,给非学历教育戴上一道法律“紧箍咒”。

  新条例规定,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纳入精神赔偿

  五大行为要赔偿精神损失

  新条例的另一大进步是,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五大行为,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大行为分别为:侮辱、诽谤消费者的;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的;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殴打消费者的;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的。

  商品房防漏

  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交易日益增多,新条例把商品房交易也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之中。

  新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用部位的维修费用,由商品房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