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3 07:18:15


  导读:《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于2013年7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维护水土保持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