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5 18:37:15


关于贯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14 生效日期: 1990-09-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认真实施《条例》,有助于本市的放射防护工作,从行政管理转入法制化转道,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全市人民健康与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为此,现结全本市情况,提出下列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
  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条例》,领导不仅自已要带头学,而且还要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宣传《条例》,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见,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应与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保卫的现行法规、规章紧密结合起来。以增强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进行培训考核
  1991年起,本市将组织广大放射工作人员和领导,按照《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保卫知识进行培训、考核。
  由卫生、环保、。
,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三、深入开展放射防护工作检查
  1.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会后,继续开展对本单位、本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保卫工作深入检查,找出隐患,堵塞漏洞,确保亚运会和国庆期间安全。并要对照《条例》及其有关法规,加强定期检查,尤其对大型辐照源、高能加速器等关键部位和岗位要定期检查,形成制度,逐步做到规范化管理。
  2.放射防护监督部门将对有关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要对查出的问题,认真记录备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四、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五、按照《条例》重新进行证可登记
  从1991年起,对全市所有放射工作单位,按照《条例》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规章制度等材料,重新审核,进行许可登记。
  1.所有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市卫生局委托的市卫生防疫站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加工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市卫生防疫站、。
  根据“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还面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2.放射工作许可登记的核查、变更、注销按《条例》第九条办理,从事放射性内闰素的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借用、按《条例》第十三条进行。



  六、加强放射防护管理落实放射防护机构和人员
  放射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放射防护工作的领导,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
  1.今年内,各单位、各系统必须落实专职或兼职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人员;明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情况,报导送放射防护监督部门备案。
  2.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改善防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等规定章制度,努力使本单位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保卫工作符合《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3.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部位的安全措施,以防盗窃,防破坏,防丢失为中心,并作为单位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保卫部门要发近监督职能。具体要求:一是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二是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业务熟悉的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四是归还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4.放射工作单位应按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环境监测规定,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以及建立放射环境剂量档案,要害部门安全保卫档案。
  5.放射性同位素及其空容器包装的运输、剂量监测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运输规定办理。
  6.对使用放射技术辐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和其它应用于人体的制品,对人体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疾病时,都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法规和标准。
  7.产生放射污染的单位,按国家环保局和本市排污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其污染物排放实行收费和放射性废物集中管理。

  七、放射事故管理
  1.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同时向市卫生防疫站、、市放射性三废实验处理站报告。
  2.对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应急行动和建议。会同卫生、。
  3.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协助放射防护监督部门作好各种调查,提供资料,组织人员,查清事故原因。
  4.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处理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以便吸取教训,妥善处理事故。
  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放射卫生防护、放射环境保护、放射卫生保卫工作中,、环保、,接受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及放射防护监督员和环保监督员、,并遵照本贯彻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