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积黑鱼苗死亡牵众心23户渔农维权获赔18万

发布时间:2019-08-30 21:57:15


一起严重“黑鱼苗大量死亡”纠纷案,经过33天的受理、取证、调查和调解,于7月29日深夜23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消保委的多次协商、艰辛调解和吴兴工商分局的积极配合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经销商同意补偿23户渔农黑鱼苗损失共18.067万元。至此,一起渔农群体投诉案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8月5日,湖州市环渚乡水产村、白雀乡新桥村渔农分别将绣有“急养殖户所急、赤胆忠心为民办实事”和“急养殖户所急、全心全意为民办实事”的两面大红锦旗,送到了吴兴工商分局局长、吴兴区消保委名誉会长蒋建中手中。

  案情:众渔农损失惨重

  2005年6月27日,吴兴区消保委受理了辖区环渚乡、白雀乡和德清县禹越镇宋某、徐某、方某等23户渔农(其中环渚、白雀乡21户),在使用商标上印着由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兽药厂生产的,并由广东海富水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总经销的“海富车轮杀”鱼药后,出现黑鱼苗大量死亡而引发的群体投诉。

  宋某投诉称:他于6月15日在湖州吴兴广智水产病害防治所(以下简称“防治所”),以每瓶14元的价格购买了“广东海富车轮杀”鱼药(通用名:癸甲氯铵溶液)5瓶,每瓶净含量200ml,用于灭杀“车轮虫”。当日,按说明书上的用药比例和防治所的用药介绍对养殖黑鱼苗的两只鱼塘进行了泼洒,至次日早晨5时左右,突然发现饲养不久的黑鱼苗约5000多尾已经飘浮死亡,此后,其养殖的大批黑鱼苗相继发生死亡,估算黑鱼苗损失共3.71万尾以上。和宋某遭遇相同的其他22户渔农在使用这种鱼药后,均发生了黑鱼苗严重死亡的现象。据统计,渔农上报的黑鱼苗死亡率达50—90%,死亡总数达64.54万尾(其中环渚、白雀乡43.12万尾),按每尾成本0.40元计算,仅黑鱼苗损失竟达25.82万元。

  调查:电传三省为取证

  因渔农未能及时投诉,已无法再获取解剖黑鱼苗死因的直接证据,调查该鱼药的“身份”成为分析和解决这起投诉的唯一依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得到了省、市农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吴兴区消保委受理这起投诉的当日下午,随即与市农业部门取得联系。次日,市农业部门专程派人去杭州向省农业厅汇报此案的有关情况,省厅非常重视,当即电传河北省农业厅请求协助。7月8日,本委接到湖州市农业局湖农便字[2005]3号“关于消费争议调查查询”的回复函:“根据河北省兽药监察所(传真)提供《癸甲氯铵溶液》的书面材料,防治所销售的车轮杀鱼药其所标明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范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该车轮杀鱼药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区消保委接到市农业局的函后,当即将渔农群体投诉有关情况同广东公司进行了电话联系。广东公司电传吴兴区消保委称:“根据养殖户反映材料,证明了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防治所指导用药所致:该产品的说明书没有标明可以用于黑鱼;注意事项中清楚写明‘苗种及其它特种养殖要先试验后使用’;同时也写明‘不能和铜、汞及碱性药物混用’,而处方中却使用‘兰水宝’(硫酸铜溶液)等药物……”区消保委调查中发现环渚、白雀乡渔农均未使用“兰水宝” 等药物。广东公司以防治所“处方中使用‘兰水宝’(硫酸铜溶液)等药物”、“该鱼药说明书中没有标明可以用于黑鱼和苗种及其它特种养殖要先试验后使用”作为免责理由,显然这种理由对渔农是不公正的。再者广东公司向吴兴区消保委提供了不真实的检验报告。

  区消保委要求公司提供“车轮杀”的检验报告时,广东公司在回复电传(编号:YB20040019)“河北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中检品名称为癸甲氯铵溶液,规格为100ml.3g,商品名一栏却呈现出了不应有的空白。而这种商品名为“车轮杀”鱼药的通用名亦为癸甲氯铵溶液,规格却为200ml.4g。据此,广东公司提供的这份检验报告,实属规格为100ml.3g《癸甲氯铵溶液》产品质量标准。再者“车轮杀”鱼药的生产批准文号系冒用。根据河北省兽药监察所(传真)提供的规格为100ml.3g《癸甲氯铵溶液》产品质量标准,功能主治和适应症是鸡、猪消毒,作用与用途是消毒防腐药,生产批准文号(2004)X039508。这种鱼药外包装标签上的生产批准文号显属冒用了这一生产批准文号。

  调解:跨省纠纷协调难

  为解决渔农痛失黑鱼苗之忧,区消保委采取边调查边协商的措施。7月6日,在区消保委的努力下,防治所先暂付渔农补购鱼苗款3.925万元。此后,区消保委和广东公司进行多次电话联系,召集防治所和渔农进行6次调解都未结果。7月11日,区消保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该案移送农业部门查处,此案转入吴兴区法庭处理,。

,。简易程序,凡是消费者直接提起诉讼的、消保委调解未成的、经营者无理拒绝调解或无故拖延的、经营者拒不执行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消费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对于消费者消费纠纷,消保委除以调解手段处理外,。

,但因双方对赔偿额度的意见相差甚远,调解没有成功。7月29日,,。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使用该鱼药同黑鱼苗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焦点“车轮杀”是否是死鱼的关键?广东公司代理人郑律师认为黑鱼苗的死亡不是“车轮杀”造成的。并提出四个方面的意见:一是渔农使用鱼药的方式和方法存在着问题,正确使用“车轮杀”是不会造成鱼苗死亡;二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渔农应对鱼苗死亡原因提供证据,在死鱼发生时需申请证据保留,只有明确死亡原因,才能分清责任,才能公平合理的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三是成品鱼真正损失数量无法正确计量的,证据的缺乏致使赔偿金额无法计算;四是渔农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渔农代表宋玉剑等却认为在发生黑鱼苗死亡现象后,他们立即和防治所进行联系,广东公司浙江片区的业务人员李某也曾到湖州调查过了,当时业务人员为啥不提出证据保留的建议?之后广东公司答应几天后派人来湖调查,却一直没有来一人,广东公司难道没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