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袋祛除术被毁容 女子向医院索赔20万

发布时间:2019-10-01 03:31:15


眼袋祛除术被毁容 女子向医院索赔20万

市民吴小姐为美容前往医院做了一个眼睑矫正术,不想拆线后却发现自己的眼轮匝肌被去除,导致眼睛受损、视物不清,她认为医院的行为对自己的容貌构成重大毁伤,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总计20万元。,吴小姐不服上诉,二审

起诉:眼睑手术变毁容?
吴小姐诉称,2009年4月19日,她去南方门诊部治疗褐青色痣,顺便咨询该院医导关于眼部皮肤松弛的解决办法,并表示想做电波拉皮改善。但医导称手术效果好,劝她做手术,并拿出一份宣传单给她说:“我们这里的陈某某教授手术做得很好,从来没有失败过”。见到陈教授后,他建议做两个手术:重新做一个双眼皮,再做一个下眼睑肤松的矫正术。出于慎重考虑,吴小姐提出先做一个下眼睑肤松的矫正术看看效果如何。手术后5天,吴小姐到医院拆线,但没过几天,她就发现自己右眼从切口处往下有两指宽的凹陷,左眼切口成波浪形,眼睛完全变形,不仅难看,而且视物不清。后来,吴小姐得知,自己的眼轮匝肌在手术中被无端去除,导致眼睛没有轮廓,不仅影响容貌,也损害了眼睛的正常功能。吴小姐曾去多家医院咨询,得到的答复均是没有好的补救办法。吴小姐认为医院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

一审时,院方则答辩称,手术没有失误,吴小姐的眼轮匝肌没有被切除,其双眼正常,。

一审:判医院退还手术费
原告以“周颖”的名义前往被告美容科就诊,被告检查原告“双侧下睑皮肤松弛”,诊断为“眼袋”,于2009年4月19日对原告进行了“眼袋祛除术”,原告支付手术费2500元,术后医嘱“随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09年12月14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之后,,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重新进行鉴定。之后,,但由于原告不同意接受鉴定,。案件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其虽无过错,但本着解决问题的角度,同意退还原告手术费,并自行承担鉴定费。

该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本案中,深圳市医学会已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拒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对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被告同意退还手术费2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昨天二审中,上诉人吴小姐亲自到庭。她在上诉中表示,深圳市医学会用以鉴定的病例是“周颖”的,而并非自己的,她从未去任何机构作过鉴定。之所以当时是化名去医院做手术,主要是出于隐私考虑。

当法官询问吴小姐为什么拒绝进行重新鉴定时,她表示,自己眼睛受损害的情况在法庭上就一眼可见的,根本无须鉴定,这是一个无需举证的常识问题,相反医院方面则应举证证明在手术中没有过错。她还当庭出示自己手术前的照片,证明手术前后自己容貌的巨大反差。医院方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坚称院方在手术中没有过错,同时认为吴小姐提供的是艺术照,不能用于手术前后容貌的对比。

双方庭审中分歧较大,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