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组成员不能聘用医院院长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2019-08-14 03:43:15


  生意社8月7日讯 7月17日北京媒体报道了北京医学会严格专家库成员的评聘标准的具体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定》):原则上入选北京市级专家库的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原则上不能被聘为鉴定专家;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业委员会。   笔者认为北京市医学会此举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平公正,但是作为一项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医学会在建立专家库时必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此北京市医学会《规定》有两处值得商榷。   第一,“入选北京市级专家库的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此规定与《条例》的规定不符,何为“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教授均为高级职称,按照《条例》规定“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均可入选专家库,副高职称作为一个庞大群体,将这部分人员排除在专家库外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有剥夺具有副高职称这个专家群体鉴定权的嫌疑。再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解决的是法律问题,不是医学学术讨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追究的是法律责任,而任何法律责任都是以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最低标准为标准的;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所以它是以最高标准为标准的,并非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才具有资格取得鉴定权。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来源不仅要有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专家,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专家也应当吸收到专家库中去,关键在于对专家库成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二,“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原则上不能被聘为鉴定专家”此规定似乎有些荒谬。目前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的院长们基本都是从临床上选拔出来的,大多是临床各学科的专家教授,有的甚至是各地区的学科带头人,他们不仅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而且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以及医政管理水平。实践证明,这批同志参加鉴定对于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将这部分同志排除在外,剥夺了他们参与鉴定的权利,不仅违反《条例》的规定,而且严重影响鉴定质量。《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条款医疗事故构成的主体,不仅是医务人员,还涵盖了医疗机构。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行为,作为医疗机构的院长应当更能够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的角度去要求,从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去认定。这对于医患双方来说是公平公正的。   有学者认为:“院长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可能会存在维护兄弟医院关系等偏袒因素”,持这种观点并不奇怪,不排除个别专家有偏袒行为,但是个别现象不能替代整个群体的作为。持怀疑观点的同志是不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对专家库成员参加鉴定的规则(处罚)有明确规定。不排除个别专家相互袒护的行为,但总体来说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入选专家库的每一位专家都知道,必须把握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因此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