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环手术失误医院赔偿18万

发布时间:2020-02-19 11:32:15



 

  昨日,、肠穿孔的民事赔偿案。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被判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8万余元。

  女子取环事故连连

  去年5月28日,家住新野县城关镇的青年妇女王红(化名),在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做取环手术时,由于该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王红子宫穿孔、肠穿孔。次日,王红入住该院治疗,因病情恶化,很快又出现“左侧膈下脓肿”。6月29日,王红不得不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外三科(普外科)治疗。

  经检查,该院给予抗感染、营养支持等处理,但因治疗效果不佳,王红持续中高度发热。

  2006年7月4日,该院在全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发现腹腔广泛粘连,于膈项探及一脓腔,脓腔壁厚约5cm,侵蚀脾脏。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该院遂行脾切除术,同时剥除脓腔壁,并经胸外科专家会诊后,认为王红已形成左侧脓胸。

  手术后,王红体温仍高,2006年7月7日经拍片显示:王的左侧胸腔积液。

  医方过失被索赔款

  2006年12月11日,南阳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

  医方对脾脏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谨,医疗的过失行为与患者脾脏缺失有因果关系,已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鉴于患者脓腔已侵蚀脾脏,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切除脾脏,以使患者身体尽快恢复,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经协商未果后,,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9769.75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两家医院均有责任

  2007年9月27日,,被告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王红做取环手术时,由于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故原告在该院的各项损失应由该院负担。

  原告在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该院由于对脾脏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谨,切除了原告的脾脏,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

  由于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过失行为是造成原告脾脏脓肿的前因,故原告在该阶段的损失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次要责任,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

  据此,:原告王红的一切医疗费用共计187673.25元,被告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136885.92元;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赔偿50787.33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