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12 12:09:15


  (一)消费者?

  在讲消费者权利之前,咱们首先明确什么是消费者。这里先要了解消费者肯定是自然人,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团体都不会成为《消法》中的消费者,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生活消费。

  那么在咱们国家比如说机关团体能不能成为消费者?首先肯定他不能成为消费者,但是他能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权利,比如说某机关为它的干部职工买了食用油,买回以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那么这个机关依什么法来主张权利呢?作为机关购买这个商品,不能自己消费,但是也不是拿去卖,那么就排除了它是经营者这个范畴,所以它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这就是说,它可以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但是这时候它不是消费者,它只相当于代理诉讼或者一个集团诉讼。所以,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就是说消费者只限于公民个人,那么是不是所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也不尽然,他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必须是生活消费。包括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产品,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进入流通领域;第二,就是与生活消费有关。那么不进入流通的商品即使给使用者造成损害了,也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对它给予保护,最多也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给予补偿。例如商场里有现场免费化妆,用它的化妆品替你化妆,无偿为你提供服务,但是因化妆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了,比如说面部烧伤或者严重皮肤过敏,他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这里不能排除有营利目的。所以这里的服务必须具备有偿性,另外,这里的服务必须是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可供潜在的消费者接受,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这个服务不是针对特定人提供的。?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消法》制定的时候,明确把购买和使用分开了,就是说购买商品人和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也就是说我购买商品不使用,或者说我使用的商品不是自己购买的,这些都不能免除消费者的身份。这购买使用针对的对象是商品。那么接受,单指服务,这里的接受服务应作广义理解。即出了钱的任何亲自接受服务的人都可以理解为接受服务。但是一般情况下,接受服务的人才是真正的消费者。比如说买了一张电影票送给别人了。在看电影的时候发生权益损害了,那么这个时候,买电影票的人因自己没有实际的权利损害,所以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看电影的人即接受服务的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限定范围是比较突出的。

  4、消费者主体只限于公民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说东芝笔记本电脑有瑕疵,后来在中国消费者强烈要求下,他才出了一个英文补丁,那么就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自主选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③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④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选择和挑选比较。是不是自主选择权在什么情况下都受法律保护呢?也不尽然,自主选择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非自愿就无所谓自主选择了。第二,自主选择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第三,自主选择行为必须限定在购买商品中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这个领域。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自主选择权才是受《消法》保护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概念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法》规定来主张权利,比如说一个人买了一个煤气罐,因为煤气罐瑕疵,他充完气以后上班走了,结果煤气罐爆炸,把邻居给炸了。那么这个邻居与购买和使用煤气罐有关系吗?毫无关系,但是他因煤气罐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

  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

  1、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有监督权,那么作为监督的对象,经营者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有三个内容: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那么怎么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呢?就是符合两个标准之一就可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标准。第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明确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和接受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能危及就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是不是不合格的?不一定,合格的也存在这种情况,比如地铁,我们乘坐地铁,地铁里有明确的警示:“精神病患者或者儿童坐地铁必须有成人陪伴”,为什么规定这个要求?就是因为地铁虽然运营效率很高,但它存在潜在危险,地铁的铁轨如果你不小心掉下去了或者蹦下去了,铁轨是高压输电线路,电压达825伏,贴边就死,所以必须有成人陪伴。地铁的经营者已做出明确警示,出现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如果不说明,经营者完全承担责任。?第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可以发生损害,那么经营者要做到三点:报告、告知和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有三个内容,一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该作真实明确的答复,不能欺骗。三是商店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的,应当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在使用上述方式时,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这种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这是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这一义务包括三项内容: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