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起施行 暗示疗效可罚1万

发布时间:2020-01-04 21:44:15


化妆品标识和通用名将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下月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凡在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抗衰老”、“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质监部门表示,考虑到厂商的库存,将给予定的过渡期。

  据介绍,该《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标识管理行列,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记者走访市场发现,目众品牌的牙膏都在包装上列举医疗作用,如“增白”、“除菌”、“防蛀”等,有的干脆称可“治疗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规定》实施以后,这类标识将不被许可。

  市质监部门表示,该《规定》虽然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但目前部分化妆品厂家仍有一定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明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明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化妆品予以查处。(解放网-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