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生纠纷消协调解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9-08-16 05:35:15


  2009年7月初,昌乐消协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她于2009年4月在昌乐某药店购买了“防过敏”护肤品一盒(180元),在使用过程中面部出现红痒、肿痛等过敏现象后,自己到附近医院进行了治疗,治疗结束后因索要医疗费用问题双方起纠纷,互相之间发生激烈争吵,矛盾激化,要求消费者协会及时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县消协非常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整个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调查结果是:该药店是个体工商户,证照及相关手续齐全,经销的“防过敏”护肤品有生产许可证号,进货渠道正常,属正规生产产品,刘某使用该护肤品产生过敏的原因可能是个体差异引起。产生过敏后药店也承认,同意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在医药费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发生分岐。了解到事件的真实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作思想调解工作,耐心给他们宣传消费权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工商法律法规知识,于7月25日上午召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结果:由药店承担投诉人在医院的治疗费用930元。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双方当事人愉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一起因消费纠纷而可能引发的矛盾的激化。

(许宏伟 刘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