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4 16:12:15


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是最有“感触”的。在进行咨询的患者及其家属当中,有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在新闻媒体界,是很有“人脉和关系”的,在诉讼之初,患者及其家属就提出,应当在诉讼前,就在各大新闻媒体大量的宣传和报道本案的情况,让关大新闻媒体介入到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来。给对方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引起社会的支持和同情;监督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部分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把对方医疗机构“搞臭”,,在选择代理律师的过程中把律师的“人脉关系”列入到考察项目中来,等等。

面对这样的患者及其家属,我很同情他们的遭遇、很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我也明确反对这样的做法。

虽然,我们作为患者及其家属的代理律师。但是,仍然应当客观的讲,医疗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化解和解决矛盾与纠纷。诉讼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把某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 “搞臭”,没脸做人等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分清和处理侵权的行为,但绝不是为了“打到”什么机构和个人。

因此,再次奉劝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把诉讼的心态摆正,不要对诉讼寄于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够承载的范围,把医疗诉讼还原为真正的法律诉讼程序。不要在诉讼中夹杂着非诉讼的目的!更不要在庭审程序还没有进行完毕,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对医疗机构在媒体上大量“曝光”。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在诉讼前就大量“曝光”,媒体在接到“新闻后”如何发表和宣传,是患者及其家属很难控制的,如果在报道中,出现了法庭没有认定的案件事实的,造出“虚假宣传和报道的”医疗机构,可能会以“毁坏声誉和信誉”为由要求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辩解是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是要有事实证据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提供的,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就应当承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损害后果。

这样的曝光和报道,不但,风险是存在的,而且还涉嫌在诉讼前向法官施加压力,影响法官的正确判决。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嫌疑。这样的事情,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去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想通过新闻媒体让公众知道和了解案件情况的,可以在判决做出后,哪怕是一审还没有生效的法律判决,都可以诉诸于报端和其他新闻媒体,因为,这样的判决书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实是法官认定的,不存在所谓虚假报道的问题,即便是出现了虚假报道,也可以以判决书的内容为法律依据,不会存在异议。

哪怕是对方医疗机构对于判决书的结果不服的。,并不是患者及其家属的单方面叙述和选出,也不会因为在事实上认定有出入而归结为患者及其家属的过错。患者及其家属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保护自己的意识还是应当有的。

还是那句老话,不要感情用事。不要用不理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本来就被侵犯的权利。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有这样的想法的,可以通过与代理律师的协商与交流解决。不要在纠纷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又来找律师做“消防员”、“灭火者”。

所谓的将医疗机构“搞臭”、。我们作为专业律师是为了维护法律正义的,而不是把某某人“搞臭”了的专业人士!医疗律师的存在是化解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绝对不是为了激化社会矛盾、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

所以,,不要做出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来。在把自己的案件曝光的同时,采取慎重和审慎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叙述案件事实,对于案件的审慎结果不要“主观臆断”。充分尊重法官的判决结果,哪怕是对于诉讼结果不服,也应当通过法律的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当毫无理由的怀疑法官的法律水平和道德素质。

既然,患者及其家属已经选择了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诉讼程序。不要在诉讼中,通过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