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造成医疗事故镇卫生院埋单

发布时间:2020-04-08 21:52:15


日前,,维持原判,确认由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1月、12月,梅某因踝关节有响声到通州市某村卫生室就诊,村卫生室医生给他配了强的松80粒左右和1瓶(100粒)。2002年3月梅某外出打工后感觉右髋关节不适和疼痛,即开始就医。2003年1月27日,梅某到通州市人民医院拍片,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梅某经咨询后认为此病是由于超剂量服用激素药引起的,即与村卫生室医生交涉,未果。

2004年8月2日,,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未认真执行诊疗规范,就诊记录不全,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给原告服用强的松药,适用症掌握不当。服用强的松与患者股骨头坏死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某村卫生室于1999年5月31日取得卫生执业许可证。根据《南通市村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卫生局是村卫生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中心医院对村卫生室进行了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卫生室人员聘用、药品代购、财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收入按月上缴卫生院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医生系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属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即由某村卫生室承担。但某村卫生室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人员由镇卫生院聘用、药品由镇卫生院配购,业务收入也全部上缴镇卫生院,再由镇卫生院确定医务人员工资,镇卫生院并提留部分管理费,故应由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