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07 15:19:15


  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