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应启动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10-27 00:17:15


提 要

昨日报道了我市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昨日,再次走访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定进行解读。

从明年起,我市及各县(市、区)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处置预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各种干扰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

讯(记者王晓)明年起实施的《暂行规定》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主要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名。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热议《暂行规定》

有助公平合理

调解医疗纠纷

讯(记者王晓)昨日,就《暂行规定》采访了有关专家。他们表示,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较突出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众关注热点之一。调委会的成立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调解医疗纠纷。

市司法局有关人士说,此次市一级的调委会由4名专职调解员,及医学、法学2个专家库组成。4名专职调解员是业内退休人士,由泉州市卫生部门、司法部门推荐产生,两个专家库分别由20名业界专家组成。医疗纠纷调委会介入调解医疗纠纷时,患者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相关医疗机构可钦点其中一名调解员参与调节过程。

《暂行规定》提出对城乡低保对象患者将实施医疗救助,对此,,按《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纠纷发生后经调解不成的,若患方确实有困难,属城乡低保对象的,民政部门将实施医疗救助;属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又不属城乡低保对象,可对其实施临时救助。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讯 (记者王晓)《暂行规定》提出,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根据《暂行规定》,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履行下列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妥善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调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调解员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不依法依规调解,导致医患矛盾激化,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患方停尸闹丧 民警可依法移放尸体

讯(记者王晓)今后,出现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情况时,经劝导、警告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殡仪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

《暂行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制止各种干扰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经劝导、警告、责令限时自行撤除无效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