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之尸检

发布时间:2019-08-07 07:29:15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面对尸检患者家属往往因为一些落后思想的影响而拒绝尸检,殊不知尸检是查找逝者死因最直接最科学的方法,虽然死者家属出于保护死者尸体的考虑,出于我国传统的“全尸”观念不愿意做尸体检验,但是,如果想弄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就必须进行尸体检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尸检检验作了具体规定。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尸体检验实际上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关于“尸体检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地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在我们著名医疗事故律师网中不乏有很多因为院方或者患者家属没有提请尸检而导致无法查找死因最后败诉的案件。

  对于医部事故而死亡的病人的家属来说,尸体检验是查清死亡和事故原因的最好的鉴定方式。尸体检验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由事故单位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并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进行尸体检验应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检验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邀请法医参加”。

  因为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在处理事故或者纠纷时,医患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有存在谁向谁申请有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医疗事故死者的家属,对于死者的尸体有处置权,是否作尸体检验不须得到事故单位的同意。相反,如果事故单位想通过尸体解剖查清事故责任,必须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尸体检验“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检验技术人员进行”,这里虽然没有规定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尸体检验,但由于尸体检验属于鉴定的范畴,因此,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属于“利益关系人”,应当回避,而不应当参加尸体检验。否则有可能会影响鉴定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对于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尸体检验的要求,病人家属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参加尸体检验的,病人家属应当提出回避的要求。

  最后,建议我们的死者家属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的,应及时提请尸体检验,查找原因、封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