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

发布时间:2020-08-14 11:39:15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在医疗行业医疗纠纷存在有大有小,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很难完全杜绝。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

  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1、 加强管理,健全、落实规章制度 要坚持“三落实三不放过”原则。狠抓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各项操作技术、操作常规的落实。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在急诊科管理中,对整个急诊系统工作人员(包括收费、检验、药房、医护人员)强化危机意识、重视风险意识教育,提倡敬业爱岗的自律精神[3]。要狠抓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是决定医疗效果的直接因素。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操作的训练。狠抓医疗文书及时、规范的书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文书是最重要的资料,也是患者第一时间要求查阅的资料。要改变医务人员认为急、门诊病历不重要的错误认识。加强低年资医务人员医疗文书规范书写的培训。要落实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低年资医师发现病情变化时要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凡是危重患者的抢救,必须有高年资主治或副高以上人员在场指导,并及时做好抢救记录。需多科合作抢救的,要向医务科报告,及时组织抢救。我院急诊系统的布局相当不合理,院领导应该对此进行多次提案,尽量改善急诊系统的布局。

  2、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医德是医务人员的首要问题,白求恩、韦加宁式的好医生,南丁格尔式的好护士,永远值得人们尊敬。我们要重视医护人员的道德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主题教育,切合实际,解决问题,提高认识,形成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文化氛围;要健全和完善适度治疗的各项制度、措施。严格控制大处方和日费用;设立专职的行风办公室和监察科以及督查办,检查和发现问题,一旦发现不规范治疗和护理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处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6];对过度医疗实行 “三严”管理,即严抓、严管、严惩,为行医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医院应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知识和伦理知识教育。如举办知识讲座,案例分析与讨论,医患共同决策研究,医疗纠纷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这些知识的教育,能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危机意识;同时,也使医护人员在遇到临床伦理学问题时,具有良好的思考方法,形成一定的临床观察案例决策程序,提供伦理学建议,对医疗实践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无形中也提高了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减少了非医源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加强宣传,正确对待患者及家属 首先,要让社会对医院有个客观公正的认识。目前,社会媒体对医疗市场予以密切的关注,医疗纠纷的报道以各种形式频频见诸于大小报纸、杂志,这对卫生管理的决策、医院领导和医务人员起着警示作用。但有些媒体在剖析案例时,因为新闻工作者对医疗知识知之甚少,从而导致报道的片面性、不科学性甚至失真性,致使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进一步激化,使社会对医务人员失去了公正客观的认识,也加大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所以医院不仅要加强对患者和社会进行疾病的相关知识宣教,还应对医院所进行的“义诊”、“送药下乡”、救治“三无” 患者,捐助钱、物和免费为确实贫困患者治疗事例,先进个人和集体等进行大力宣传,从而获得社会的理解、支持,使社会对医务人员有个公正、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4、 要正确对待寻衅闹事的患者及家属 在对待此类患者时,医务人员尤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一旦患者或其家属出现过激语言时,要尽量采取沉默或委婉解释,避免发生口角甚而发生殴打事件。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不可避免时,要尽量避免单独面对患方,请求其他人员的帮助、斡旋。院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原则;要态度明确,不推诿责任;对于不是院方责任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人道主义;不能随便给物给钱,随意妥协,要维护医院声誉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医疗纠纷的处置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二、医疗纠纷如何举证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内容。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