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协议不公检察官庭上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26 05:03:15


  “在对自己病情后果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失公正,该协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昨日下午,一起医患纠纷官司在成华法庭开庭审理。令人奇怪的是,平常和刑事犯罪、贪污贿赂等过招的检察官竟出现在了民事诉讼法庭上,为原告“扎起”。据介绍,。

  医疗事故医院协议私了

  59岁的原告刘某家住北院街,去年4月12日,他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到城北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他作了两次手术后,刘某右下肢疼痛麻木、右踝和右拇指不能背伸。2004年9月2日,成都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手术方式欠妥,手术后刘某出现的右踝、右拇指不能背伸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此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医院出示了一份《医疗补助协议书》抗诉。原来,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刘某就与医院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且获赔3600元。

  昨日下午,,刘某要求给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万余元。法庭将医疗赔偿纠纷案与合同纠纷案并作一案审理。

  法庭上,除了原被告双方参与庭审外,。民刑庭检察官吴应伟在原告宣读起诉书后,宣读了一份《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患者刘某要求撤销《医疗补助协议书》的行为:“由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请依法作出判决。”

  检方认为,医院在为刘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技术规范操作,在诊断和手术中均出现失误,使刘某的身体受到伤害。该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偿刘某3600元的医疗补助协议。刘某作为患者,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对自己病情的后果完全不了解情况下,与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签订的这一协议显失公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检方提出撤销协议的意见,法庭表示将进一步定夺。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以前在公益诉讼方面更多关心的是环境污染等公共方面的社会问题,很少涉及个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充分履行国家公诉责任的同时,还要给予社会个体弱势群众人道主义帮助。目前,工资、医疗事故受害人、交通事故。。

  而检察机关的介入,会不会对民事案件判决产生影响呢?该案法官介绍,,并认真考虑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并依法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