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公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8 05:43:15


,这十大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房车消费、产品质量问题、手机业务、保健品等领域。生活中,这些消费纠纷可能很多人都会遇到,,。

  案例一:消费者付款后无法提车

  去年6月下旬,我市某汽车4S店副总沈某突然失联,导致部分已付款购车消费者不能按约定时间提车,随即消费者与该公司发生了争执,出现了堵车、,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在协调工作组引导下,54名购车者于7月初向市消保委投诉,涉及金额达四千多万元。

  经调查,许多消费者通过与该汽车4S店副总沈某签订购车协议、购车款项一次性付清并打到沈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的方式购车。在副总沈某突然失联并卷走其账户上的钱后,该公司以没有收到购车款等为由暂停向消费者交付所购车辆,随即产生了这次消费纠纷事件。

  协调工作组对双方进行了多次协调,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去年11月,市人民法院出面进行调解,最终有45人达成协议,涉及金额为2100余万元(其中2人未向消保委申诉,另有11人因其他原因未能达成和解),于新年前后由汽车4S店陆续向消费者兑现了车辆。

  【评析警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例争议焦点是消费者与沈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多名消费者到4S店购车,与该店副总签订购车合同,市消保委认为不管沈某是否有代理权,消费者有充足理由相信沈某具有代理权,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4S店应当承担责任。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置大型商品要注意,最好一手付款一手交货,若要先付款就一定要付到公司账上;企业也要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以免因员工的问题给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给自己带来财产和声誉上的损失。

  案例二:精装房交付时存质量问题

  2014年12月起,消费者杨某等26人向市消保委投诉某房产开发商精装房存在装修质量问题,未达到之前承诺的标准,要求赔偿损失。接诉后,市消保委立即与坎墩消保分会组建了调解专案组,对该案统一调解。

  经实地勘查,装修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地板、吊顶与墙面,工程需返修。经过两个多月多次努力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按消费者要求免费更换新地板补差价,瑕疵问题返工重做,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40余万元。

  【评析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精装房未达到承诺标准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上述法条归责定损并不难,难的是开发商消极回避致使纠纷无法调解。为打开工作局面,市消保委多次致电、传真、邮寄《投诉调解通知书》和《消费争议催办函》,指出问题所在,释法论理,分析利害,终于迫使开发商有所回应,经过多轮调解,成功实现消费者诉求。

  案例三:手机业务升级突发故障

  消费者华某因向我市某电信运营商办理手机3G升4G业务后,出现通讯失常故障,一时间无法与贸易合作伙伴进行正常联系,随即与运营商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时间长达三个月之久未果。去年9月,华某投诉至白沙路市场监管所请求帮助。

  经工作人员调查,华某手机通讯故障原因确实是因3G升4G引起。调解期间,运营商答应赔偿400元分二年充入华某手机,但华某认为因为手机通讯故障给他带来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经调解,运营商赔偿给华某话费700元,并一次性充值到手机。

  【评析警示】

  《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例中,双方该由谁承担责任并不难分,难的是到底造成多少损失,双方在调解人员努力协调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市消保委认为,现在市民接受电信服务已经非常普及,当遇到问题时可先与电信运营商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市消保委或者12315投诉帮助解决。

  案例四:老人听信宣传广告上当

  去年7月,一名张姓老年消费者来到胜山市场监管所,咨询自己购买的标称为紫仑软胶囊是药品还是食品。随后,工作人员连忙对老人提供的产品进行网上查验,发现该软胶囊为保健食品,主要用于调节血脂。既然不是药,消费者觉得广告宣传有问题,怀疑上当受骗,。

  经了解,原来老人在浙江某晚报上看到“《多活三十年》一书免费赠送”的广告,于是就打电话索取。收到书之后,发现书中通篇都是亚麻酸的神奇功效,宣称是好视力的促使者、糖尿病的唤醒者、癌症肿瘤的手术刀、脂肪肝的挡箭牌、痛风骨病的润滑油等等神奇功效,于是拨打了书中预留的电话,并花了1980元购买了10盒亚麻酸。收货后,老人发现这个软胶囊包装说明是食字开头的,便开始怀疑它的用途性质。

  第二天,工作人员联系上了该晚报,并讲明了情况,该报社广告部人员答应给消费者退货。

  【评析警示】

  《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例中,经营者利用报纸对其销售的保健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引诱张姓老人误认为药品而购买。为此,市消保委提醒,老年消费者不要听信广告宣传,购买时一定要认准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如发现上当受骗,。

  案例五:购买样机冰箱出故障

  去年1月,消费者沈某在观海卫镇某音响店购买了一台样机冰箱,第二天发现冰箱压缩机不能工作,其马上与该音响店取得了联系,要求退换货遭拒,于是向当地消保分会投诉请求帮助。

  经调查,沈某所购冰箱确系样机,价格比正常价便宜,购买时双方未对产品保修情况进行约定,该音响店以所售冰箱是样机、且价格便宜为由拒绝执行三包规定,随即产生纠纷。经协调,最后经营者同意给予消费者退货处理。

  【评析警示】

  《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中的冰箱国家是有明确的三包规定,不管是否样机、价格是否便宜,都应遵守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因此经营者应该按规定给沈某予以退换处理。

  市消保委提醒,无论所购的物品是样品、赠品,还是有瑕疵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若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