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但没有因果关系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1 03:24:15


鉴定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但没有因果关系的赔偿

案例介绍: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 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代理经过】
2006年6月,本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对陈某造成的伤残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
2006年7月4日,,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在知道陈某既往病史情况下未能首先考虑原告疼痛是否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而误诊为肋间神经痛,更错误实施激素治疗及力度较大的推拿按摩,加剧癌细胞扩散,致使原告瘫痪,身体虚弱,精神痛苦,应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被告提出二点答辩意见:被告在推拿过程中没有造成原告颈椎瘫痪,陈某是否瘫痪与答辩人诊治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陈某颈项活动困难,被告采用中医的“旋转复位”手法进行推拿,目的是纠正小关节紊乱和筋脉的离位,解除对神经、血管及脊髓等组织的刺激和压迫,从而使症状缓解,“旋转复位”主要由颈椎1-2关节来完成,没有给陈某造成伤害。故,陈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当庭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对陈某的司法鉴定申请暂时搁置。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06年7月13日在家中死亡。于是本案原告变更为陈某的直系亲属。同时诉讼请求中残疾赔偿金亦变更为死亡赔偿金。
2007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到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随机抽取本次鉴定的专家组成员。2007年1月29日,鉴定专家组分别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并进行了详致的提问。
在听取双方意见及分析原始病历资料后,专家组于2007年2月5日出具了医鉴[2006]12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第八条“分析意见”认为:根据病史、体征及各项检查分析,患者乳腺癌诊断明确,医方在对患者术后“胸痛、颈痛”的门诊诊治过程中,相关检查不到位,行推拿治疗不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存在一定过错。推拿治疗后,患者无明显颈髓损伤的临床表现。患者患晚期恶性肿瘤,肿瘤转移及最终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送达后,原被告双方没有提出异议。案件于2007年3月13日恢复审理。
【审理结果】
原告认为,即使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致使挽救陈某生命、提高生存质量的机会错失,被告应予赔偿,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70000余元。
被告答辩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没有赔偿义务;被告没有过错,陈某当时确为肋间神经痛,被告是对症施治;即使针灸推拿措施是错误的,但和陈某的死亡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系因癌症复发死亡,被告没有赔偿义务。
,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