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明结合知情权谈——重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9-12-28 22:18:15


  当今,在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专业化的情势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越来越严重。这种不对称使金融消费者极易受到销售者的误导和欺骗,以致遭受惨重损失。如何应对呢?对此,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彭真明在《法商研究》上发表文章《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中指出:

  为了改变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维护金融稳定,一些发达国家统合了金融监管,用金融消费者概念取代原三大领域的投资者、存贷款人、投保人等概念,赋予金融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并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性的法律保护。而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在实质上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

  笔者认为,应借鉴域外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的完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金融交易领域引入消费者保护理念,并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将个人投资者归入金融消费者行列;二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要求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承担对金融消费者本金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