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7 11:24:15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须知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凡个人设置诊所的必须具备上述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户口、医务人员经医师执业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2、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4、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